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輔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輔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輔宣字第2號聲請人 吳嘉華 相對人 吳嘉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請依附件資料填載)。
(三)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佐人之親屬會議紀錄、同意書;親屬會議紀錄及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洪美雪(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0)。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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