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5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按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5537號)
(一)債務人乙○○於091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8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6,118元整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5,228元自098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