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祐因詐欺等案件,均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經確定在案,有上開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詐欺取財、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一切情狀,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羅國鴻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附表:受刑人吳宗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08.21~106.08.23│106.08.23││├─────────┼───────────┼───────────┼───────────┤│偵查(自訴)機關年│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度案號│4035號│403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7.30│108.07.3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6.04│109.06.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19號│15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