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告 黃芬蘭
蔡嘉鴻 陳連文 連寄惟 黃忠義 黃麗貞 陳慧珍 標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遭積欠薪資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補繳裁判費1黃芬蘭340,000元3,640元2,427元1,213元2蔡嘉鴻280,000元2,980元1,987元993元3陳連文140,000元1,440元960元480元4連寄惟200,000元2,100元1,400元700元5黃忠義120,000元1,220元813元407元6黃麗貞72,000元1,000元667元333元7陳慧珍72,000元1,000元667元333元8標人豪156,000元1,660元1,107元5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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