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774號上訴人 陳榮森 上列上訴人就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碗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乃當事人對所受不利益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故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55號裁定可參)。
從而本件上訴人既非原判決之當事人,其表明「懇請撤銷該訴訟」所為之上訴自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