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許世稜 債務人 陳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