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永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永雄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為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足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5938公克
),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5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07年度毒偵字第1899號卷第99頁);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香菸1支(驗餘淨重0.7436公克),經鑑驗後,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8年度毒偵字第937號卷第35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扣案所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包裝袋2只,亦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5938公克)2白色香菸1支(驗餘淨重0.743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