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 李順來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正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9,9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