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文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心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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