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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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8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建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于建宏因犯侵入住宅等罪,經更名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定應執行拘役4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梁宏哲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附表:受刑人于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侵入住宅│強制│├──────┼───────────┼──────────┤│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19日凌晨│100年12月19日凌晨│││││├──────┼───────────┼──────────┤│偵查機關年度│更名前板橋地檢署101年│更名前板橋地檢署101││案號│度偵字第12367號│年度偵續字第644號│├─┬────┼───────────┼──────────┤│最│法院│更名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715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19日│103年5月6日│├─┼────┼───────────┼──────────┤│確│法院│更名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715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24日│103年5月6日│├─┴────┼───────────┼──────────┤│備註│(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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