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素惠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為零點貳伍公克,含壹個塑膠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89年1月21日下午17時30分許,在屏東縣○○鎮○○路○段○○○號前,查獲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案業經本署檢察官於89年10月5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6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附卷可稽。惟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5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為0.25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9年2月15日調科壹字第89132263號函附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01年度聲沒字第277號卷第2頁)。是扣案之1包白色粉末為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海洛因上之包裝袋上有毒品殘留而與毒品無法分離,此為本院審理同類案件已知悉之事項,故該包裝袋與毒品同視為違禁物,附此敘明。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