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5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50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豐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撤緩偵字第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豐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二)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應予刪除(卷內無此項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豐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二)爰審酌政府近年來已大力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違法性,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心存僥倖,執意騎乘電動代步車於市區道路上行駛,對公眾行車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應予非難;又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速偵字第16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4年4月10日起至105年4月9日止,惟因被告於前揭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致前揭緩起訴處分嗣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於前揭緩起訴期間內合法撤銷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4年度撤緩字第464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未能珍惜原緩起訴處分之寬典;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佳,且無其他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參酌其貪圖返家一時之便之犯罪動機、目的、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違反義務程度、騎乘電動代步車之犯罪手段及本次犯行未造成人員傷亡或他人財物減損等情;並兼衡其已近八旬之年紀、未曾受過教育之智識程度、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撤緩偵字第420號被告 楊豐彥男 7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偵查終結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豐彥明知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4年3月19日22時3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卡拉OK飲用酒類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電動代步車,欲返回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住所。嗣於同日22時4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號前,經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0.37MG/L,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楊豐彥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5日
檢察官賴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