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宸宏選任辯護人魏辰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8號、108年度偵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宸宏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6月17日宣判,茲因檢察官就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部分另為移送併辦,尚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何効鋼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趙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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