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高隆鑫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雲英 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以一主張數項標的,但因第一至三項聲明係屬相互競合關係,且均指同一標的物,故應以該贈與標的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依原告提出民國101年11月30日核發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詳見本院102年度士簡調字第406號卷第31頁)所載系爭房地之核定價額為新台幣柒佰捌拾叁萬伍仟陸佰叁拾元(係以系爭土地面積乘以101年度公告現值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合計),參以起訴當時之102年度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亦無變動,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柒佰捌拾叁萬伍仟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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