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黃伯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全 、 陳文彬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