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洪翁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淑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2,739元【計算式:○○○○段0000地號公告現值1,300元/㎡×面積3837.09㎡×原告應有部分3分之1=1,662,7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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