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1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1699號
原   告 乙○○
            舍10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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