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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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774號上訴人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田疄選任辯護人溫思廣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131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33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陳田疄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
主文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陳田疄自民國95年3月間起,受僱於歐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 岳勝華 ,下稱歐法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負責會計及出納等業務,同時並兼管博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岳勝華,下稱博祐公司)、 齊高 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岳勝華之配偶 蘇錦綢 ,下稱齊高公司),而持有歐法公司、博祐公司、齊高公司銀行帳戶存摺、印章,並負責將歐法公司業務人員收得繳回款項存入銀行,係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㈠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歐法公司業務人員已收如附表一所
示之款項,未予入帳侵占入己,供己花用(合計:新臺幣〈下同〉8,373,421元)。
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自歐法公司、博祐公司、齊高公
司之金融帳戶,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或領取現金、或轉匯入陳田疄本人之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中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③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或④陳田疄胞妹 陳芝樺 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中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而侵占入己,挪為己用(計:10,987,127元)。
㈢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齊高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轉匯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前開陳田疄前開③玉山銀行帳戶,侵占入己(合計:5,636,882元,起訴書誤載為5,282,849元)。
二、案經陳田疄自首及歐法公司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除之各項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依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就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挪用歐法公司業務收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於附表二、三所示之間自歐法公司、博祐公司、齊高公司銀行帳戶內提領、轉匯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款項占為己用等事實,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均自白不諱,且經:
㈠證人即告訴代表人岳勝華之指訴明確,且有證人陳芝樺、 盧泰助 證述在卷。
㈡並有被告自首提出之侵占金額明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和
分行101年3月22日函及附件被告帳戶交易往來明細、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1年12月21日函及附件被告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13日函及附件被告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3月4日函及附件被告帳戶交易往來明細、玉山銀行泰和簡易型分行102年4月10日函及附件被告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在卷可稽。
㈢另有博祐公司活存帳號取款憑條及玉山銀行存款憑條、玉山
銀行匯款申請書、支票(支票號碼AL0000000,票面金額32萬元,付款銀行玉山銀行泰和分行,發票日98年3月5日)在卷可資佐證。
㈣是依上開證人指述內容及卷附之各項文書、證物等補強證據
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調查、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規定,自得據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採信被告任意、真實之自白,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㈤至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聲請傳喚證人陳芝樺、蘇錦綢、「馮先
生」等人,以證明本件告訴人處已由證人蘇錦綢向被告取走精品價值約5,322,430元供償,可認被告已經清償本件部分金額等事實云云。惟該清償之事實業經告訴人否認,而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已陳稱:本件雖有「馮先生」居間協調,惟協調當時證人蘇錦綢已先行離去等語明確(見調偵卷第44頁),辯護人迄本院辯論終結日前,均無法提出經告訴人認可之清償物品清單、及提出物品之計算方式,更無法提出事實上取走物品之「馮先生」之真實姓名、年籍、住址供傳喚,是縱有被告物品經「馮先生」具結保管,亦難以認定該物品究竟價值若干?流向、或是否已經供本件清償之用?等情,是縱傳喚前開證人陳芝樺、蘇錦綢,亦無法認定被告辯護人所欲主張之清償等待證事實關連性。故前開辯護人之聲請無調查之必要、可能性,應予駁回,併為說明。
二、論罪:㈠核被告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附表一編號14-16、32-40、41-42、43-47、51-54、55
-57、61-63、68-72、73-76、77-78、80-82、84-89、95-96、98-101、103-104、110-114、119-120、121-121、123-12
5、127-129、130-132、133-134、140-143、145-147、149-
153、155-156、157-162、163-164、165-173、174-176、180-181、182-188、189-190、191-196、198-200、201-203、204-206、207-208、210-212、214-218、219-220、221-226、227-228、230-232、236-241、244-246、247-249、251-2
52、253-254、256-258、259-261;附表二編號42-43;附表三20-21等部分,均係被告於同日對於同公司款項所為之侵占行為,前開各行為雖係分別數行為,然各該行為係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於被告侵占該公司款項,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在各階段中侵占之意思,認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份,故同日、同公司之數侵占行為可視為一行為之數個階段,不過係行為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
㈢附表一編號82、132、134之部分,因分別與檢察官原起訴
之附表一編號80-81、130-131、133等部分犯行間,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應為公訴人原起訴部分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故「集合犯」之範圍,應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常具有反覆、繼續為之之特性,此等反覆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應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1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本件被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次行為,於每次侵占既遂後,其犯罪即已完成,此由往昔連續二次以上之犯行輒論以連續犯自明,且被告之詐騙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並無具有反覆、繼續為之特性,自不成立集合犯。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多次業務侵占犯行間,犯罪時日先後有別,顯有相當差距,且各該行為內容亦不儘相同,而有相當之獨立性,衡諸社會客觀通念,應認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不同(被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㈤復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
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苟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行為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自首,固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反之,倘其中一部分犯罪已先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行為人方就其餘未被發覺之部分,自動供認其犯行時,因與上開自首之要件不符,自不得適用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又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如其犯罪事實之一部已被發覺,雖在警訊時或檢察官偵查中自白其餘未發覺之犯罪事實,固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惟如屬於數罪關係,雖已被發覺其中一罪,於偵查中,自行供出他罪之犯行,該他罪是否符合自首之規定,應以自白他罪之前,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是否已發覺該他罪為斷(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435號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676號判決參照,見本院卷第138-140頁)。是對於未發覺之罪,被告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該一部分事實之自首是否生全部自首之效力,應視各該犯罪間是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或數罪關係而定,倘該自首部分與其他未經發覺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者,則該部分之自首,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倘該自首部分與其他未經發覺之部分係數罪關係者,則該已自首部分與其他未經發覺部分之之各他罪,係分別認定是否發生自首之效力。茲本件被告除附表一編號82、132、134及附表二編號9之部分外,其餘部分於犯罪未發覺之前,即於101年2月21日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自首,並提出相關犯罪時間、金額附表等情,有101年2月21日詢問筆錄、犯罪時間金額表(見101年度偵字第6193號卷第3-4、8-17頁)附卷可稽,揆之前揭說明,則①本件附表一編號82、132、134之部分係與附表一編號80-81、130-131、133等部分犯行間,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80-8
1、130-131、133等部分之自首效力,及於附表一編號82、132、134等之全部犯罪事實;②另附表二編號9之部分,因與本件其餘之犯罪部分屬數罪關係,亦如前述,則被告就其餘犯罪事實自首之效力,不及於附表二編號9。綜上,本件除附表二編號9外,其餘之部分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均應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及上訴理由之論駁: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並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1.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該修正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多次犯行,原則上應按行為次數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
又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原判決援引起訴書認定被告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易持有為所有,且侵害法益同一,被告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單一決亦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云云(見起訴書第
2頁),然原判決並未審酌在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被告上揭侵占在時間、空間上可否分開,以及在刑法評價上是否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各獨立成罪,併合處罰,較為合理,即遽為上述之論斷,自嫌理由欠備。
2.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又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
379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關於附表一編號138、及移送併辦之附表一編號28、29、117、177、267、27
4、附表二編號17、28、37之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又與本件已起訴部分並無一罪關係,業如前述,原審竟就此部分論處被告業務侵占罪刑,係就未受請求之事項為判決,自有訴外裁判之違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為撤銷,而本案關於此部分本即無訴之存在,自無由本院更為審判可言,倘檢察官認上訴人涉有此部分罪嫌,應另行起訴,併予敘明。
3.本件被告應可認仍合於自首要件之認定,無礙於自首之成立,已如前述,惟原審以本件被告各次行為係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認一部分自首之效力無法及於全部,認被告並非自首,尚有未合,被告據此提出上訴,為有理由。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未審酌被告犯罪所得高達3千萬
元、及被告迄今尚未賠償等情,量刑顯然過輕云云:復被告上訴意旨則以:被告已清償歐法公司300萬元,且取走5,322,430之物品,原審未審酌刑法第57條之事由,懇請鈞院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云云。惟:
1.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本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又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01號判決亦宣示相類意旨,可供參考)。原審就其刑之裁量,已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犯罪所生之危害、法益侵害性、犯罪後之態度、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即業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為之觀察,其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輕、畸重之裁量權濫用,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尚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之情形。
2.又被告上訴意旨雖指稱:伊已於99年7月29日向宏濟公司借款匯入130萬元,再向另案被告盧泰助借款20萬、地下錢莊借款150萬元,計已匯款進入歐法公司300萬元,用以清持歐法公司113萬元561元及263萬7974元貸款本息;另告訴人曾派人自伊處取走名牌衣物、包包市值532萬2430元;是前開二筆款項應可計入清償告訴人,顯示被告犯罪後態度良好云云,並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26號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代理人於102年3月28日證述筆錄、陳芝樺見證書為佐(見本院卷第167-17
1頁、原審卷第149頁)。惟:⑴就被告主張告訴人取走名牌衣物、包包抵償,約已清償
532萬2430元乙節,業經告訴人否認明確,而被告亦供稱:名牌衣物、包包係中間人「馮先生」取走,該「馮先生」為告訴人派來之人,惟不知該人之實際年籍、姓名、住址等語,業如前述,再細觀被告提出之被告胞妹陳芝樺見證書,其上除「見證人陳芝樺2/25」之簽名、日期外,並無其他人之簽證,其真實性存疑,遑論該「馮先生」取走物品之流向得否認定係「供清償」告訴人等情。況該見證書上僅載明「衣物25件、包包LV22個、愛馬士4個、香奈兒4個、古馳1個、LV圍巾1條、鞋17雙、卡帝亞包包1個」等物,並無詳細之物品資訊,迄本件辯論終結前,被告亦無法提出上開物件之詳細型號、購買價格、年份、使用狀況、物品保存情形、新舊品情形、市場價格等相關資料,是縱該「馮先生」取走物品等情為真,亦無法知悉該等物品之真實價格究否為「532萬2430元」?⑵就被告主張:向地下錢莊借款150萬元、另再向宏濟公
司、盧泰助借款150萬元後,即於99年7月27日匯款300萬元進入歐法公司以為清償乙節,姑不論被告主張自地下錢莊借款150萬元等情並無任何證據可資相佐,而歐法公司帳戶固於99年7月27日經宏濟公司帳戶以「現金聯存」匯入150元萬元,惟其後被告於99年7月29日即自博祐公司轉出380萬元(即附表二編號37),其中部分
150萬元即係挪以償還濟公司等情,業經被告自承明確,並經另案被告盧泰助證述歷歷,且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2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此300萬元之款項,與附表二編號37之博祐公司合併觀之,實難認係用以清償歐法公司,而無法為被告犯罪後態度良好之認定。
3.故被告主張清償各節,實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故仍僅得認定雙方迄今仍未就本件為和解,被告亦尚未彌補被害人之損害。被告、檢察官上訴未提出有關量刑之其餘新主張或新事證,僅就原審之量刑反覆指摘,是此部分之上訴均無理由。
㈢被告、檢察官雖執前詞就本件量刑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雖無
理由;惟被告就自首部分之主張為有理由,及原判決亦另有上開可議之處,是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四、科刑:㈠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本可期待其以正當方法營生,賺取所
需財物,竟長期違背誠信,多次利用歐法公司、齊高公司、博祐公司之信賴,侵占業務上收取管領之現金,自有可訾,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境、犯罪所用手段、各次行為所生實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
㈡又刑法第50條原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嗣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而於102年1月23日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開始施行,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被告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被告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從而,被告所犯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犯行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犯行,即不得併合處罰,而由本院於本判決分別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分別諭知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其後二者即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究否欲合併執行,應由被告自行決定是否向檢察官聲請,始由本院另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790號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另涉犯如附表一編號28、29、117、177、
267、274、及附表二編號17、28、37部分之犯行,與本件有罪部分具接續犯關係等語。然前開併辦部分之犯行就行為時間、手法之方式與有罪部分已難認定為接續犯一罪關係等情,業如前述,則本案已起訴部份之效力並不及於未起訴之移送併辦部份,本院尚不得對該移送部份予以審究,自應此部分退回原移送併辦單位,再行處理。至附表一編號82、132、134部分則因係與附表一編號80-81、130-131、133等部分犯行間,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已由本院併為審理,已如前述,故附表一編號82、132、134之部分不在退回併辦之內,特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6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均與原審附表編號相同)┌──┬───────┬─────┬─────────┬─────────┐│編號│時間│侵占金額│款項來源│主文││││(新臺幣)│││├──┼───────┼─────┼─────────┼─────────┤│1│96年6月12日│76,000元│士林分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6年6月27日│1,800元│總統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6年9月12日│25,300元│ 警大 合作社│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6年10月10日│28,80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6年10月23日│1,950元│防檢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96年12月25日│19,800元│中鋼│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6年12月28日│10,179元│士林分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97年2月19日│25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97年3月31日│28,301元│基隆港警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7年5月8日│968元│ 陳瑞麟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97年5月21日│51,105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97年8月30日│48,612元│士林分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97年9月13日│266,900元│警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97年9月18日│287,300元│警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15│97年9月18日│108,750元│警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97年9月18日│114,800元│警專││├──┼───────┼─────┼─────────┼─────────┤│17│97年9月20日│369,350元│警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97年10月21日│392,00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97年10月31日│215,75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97年11月17日│177,800元│警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97年11月25日│61,200元│憲兵學校│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97年11月27日│162,450元│警專女生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3│97年12月15日│161元│ 灰瑤里 暫收款│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97年12月17日│65,178元│內湖訓練中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97年12月22日│3,500元│台電南區福利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98年1月20日│43,540元│金門酒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98年2月27日│5,530元│台電│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98年3月9日│391,400元│警察專科學校(即併│退併辦。│││││案意旨書附表編號1││││││)││├──┼───────┼─────┼─────────┼─────────┤│*29│98年4月16日│153,100元│警察專科學校(即併│退併辦。│││││案意旨書附表編號2││││││)││├──┼───────┼─────┼─────────┼─────────┤│30│98年5月7日│3,500元│台電│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98年5月8日│33,547元│基隆港警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2│98年6月15日│9,588元│大安分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33│98年6月15日│1,814元│總統府│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4│98年6月15日│5,032元│士林分局││├──┼───────┼─────┼─────────┤││35│98年6月15日│18,888元│捷運警察隊││├──┼───────┼─────┼─────────┤││36│98年6月15日│3,913元│總統府││├──┼───────┼─────┼─────────┤││37│98年6月15日│37,290元│保一總隊││├──┼───────┼─────┼─────────┤││38│98年6月15日│1,890元│警大││├──┼───────┼─────┼─────────┤││39│98年6月15日│1,943元│北投分局││├──┼───────┼─────┼─────────┤││40│98年6月15日│7,615元│警大││├──┼───────┼─────┼─────────┼─────────┤│41│98年6月23日│2,774元│桃園女監│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42│98年6月23日│3,543元│總統府│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3│98年7月2日│637元│士林分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44│98年7月2日│1,008元│大安分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5│98年7月2日│21,516元│臺北市消防局││├──┼───────┼─────┼─────────┤││46│98年7月2日│22,778元│警大││├──┼───────┼─────┼─────────┤││47│98年7月2日│17,600元│保一總隊││├──┼───────┼─────┼─────────┼─────────┤│48│98年7月6日│39,150元│保一總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98年7月10日│32,90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0│98年7月24日│2,626元│北投分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98年7月27日│25,037元│保一總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52│98年7月27日│3,479元│警大│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3│98年7月27日│4,439元│臺北市消防局││├──┼───────┼─────┼─────────┤││54│98年7月27日│2,670元│保二總隊││├──┼───────┼─────┼─────────┼─────────┤│55│98年7月31日│20,613元│臺北市消防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56│98年7月31日│250元│警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7│98年7月31日│3,432元│警政署││├──┼───────┼─────┼─────────┼─────────┤│58│98年8月6日│5,750元│新店戒治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98年8月10日│45,250元│警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0│98年8月20日│42,550元│保一總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98年8月31日│72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62│98年8月31日│1,625元│總統府│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3│98年8月31日│767元│士林分局││├──┼───────┼─────┼─────────┼─────────┤│64│98年9月4日│10,000元│北投分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5│98年9月14日│7,332元│臺北商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6│98年9月15日│275,00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67│98年9月21日│5,466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8│98年9月24日│5,70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69│98年9月24日│12,458元│警政署│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0│98年9月24日│2,727元│捷運警察隊││├──┼───────┼─────┼─────────┤││71│98年9月24日│3,290元│總統府││├──┼───────┼─────┼─────────┤││72│98年9月24日│897元│國道公路警察局││├──┼───────┼─────┼─────────┼─────────┤│73│98年9月30日│251,137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74│98年9月30日│102,900元│保一總隊││├──┼───────┼─────┼─────────┤││75│98年9月30日│238元│基隆港警局││├──┼───────┼─────┼─────────┤││76│98年9月30日│105元│臺北市交通大隊││├──┼───────┼─────┼─────────┼─────────┤│77│98年10月1日│7,202元│永和慢跑│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78│98年10月1日│7,678元│臺北市消防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98年10月2日│147,17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80│98年10月5日│15,094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81│98年10月5日│4,965元│總統府││├──┼───────┼─────┼─────────┤││82│98年10月5日│82,390元│積穗派出所(即併案││││││意旨書附表編號3)││├──┼───────┼─────┼─────────┼─────────┤│83│98年10月7日│19,836元│建成科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4│98年10月17日│20,431元│基隆港警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85│98年10月17日│1,729元│北投分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6│98年10月17日│1,058元│警大││├──┼───────┼─────┼─────────┤││87│98年10月17日│24,915元│警大││├──┼───────┼─────┼─────────┤││88│98年10月17日│480元│保一總隊││├──┼───────┼─────┼─────────┤││89│98年10月17日│14,028元│警大││├──┼───────┼─────┼─────────┼─────────┤│90│98年10月19日│1,20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98年10月21日│60,80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2│98年10月22日│18,016元│臺北市消防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3│98年10月23日│108,300元│保一總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94│98年10月27日│170,000元│基特一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95│98年11月3日│840元│保二總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96│98年11月3日│443,450元│警專││││││││├──┼───────┼─────┼─────────┼─────────┤│97│98年11月4日│321,100元│警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98│98年11月5日│13,058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99│98年11月5日│39,680元│警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98年11月5日│36,670元│警大││├──┼───────┼─────┼─────────┤││101│98年11月5日│5,967元│建成科技││├──┼───────┼─────┼─────────┼─────────┤│102│98年11月6日│38,435元│士林分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3│98年11月13日│2,200元│警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104│98年11月13日│78,435元│警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5│98年11月18日│3,774元│警政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6│98年11月19日│123,260元│警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07│98年11月30日│25,823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8│98年12月1日│10,574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98年12月2日│2,824元│基隆港警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0│98年12月3日│3,282元│總統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11│98年12月3日│143,004元│警專││├──┼───────┼─────┼─────────┤││112│98年12月3日│24,179元│臺北市消防局││├──┼───────┼─────┼─────────┤││113│98年12月3日│1,500元│警專││├──┼───────┼─────┼─────────┤││114│98年12月3日│685元│保三總隊││├──┼───────┼─────┼─────────┼─────────┤│115│98年12月9日│55,639元│總統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6│98年12月10日│57,877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8年12月11日│70,370元│中和市和興里(即併│退併辦。││117│││案意旨書附表編號4││││││)││├──┼───────┼─────┼─────────┼─────────┤│118│98年12月16日│12,258元│警政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9│98年12月17日│4,950元│ 林素娥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120│98年12月17日│2,400元│鄧先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98年12月21日│2,450元│警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122│98年12月21日│40,379元│警大│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3│98年12月28日│4,256元│保二總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124│98年12月28日│641元│桃園女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5│98年12月28日│7,300元│金門酒廠││├──┼───────┼─────┼─────────┼─────────┤│126│99年1月12日│3,300元│零售│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7│99年1月15日│25,000元│順益汽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128│99年1月15日│3,100元│新工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9│99年1月15日│2,550元│警專││├──┼───────┼─────┼─────────┼─────────┤│130│99年1月22日│1,300元│秀山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31│99年1月22日│1,050元│零售││├──┼───────┼─────┼─────────┤││132│99年1月22日│100,000元│八德分隊(即併案意││││││旨書附表編號5)││├──┼───────┼─────┼─────────┼─────────┤│133│99年1月27日│548元│浚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34│99年1月27日│141,000元│北投分局(即併案意││││││旨書附表編號6)││├──┼───────┼─────┼─────────┼─────────┤│135│99年1月29日│1,937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6│99年2月1日│1,972元│新工處│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7│99年2月6日│7,997元│總統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8│99年2月8日│1,862元│憲兵│未經起訴。│├──┼───────┼─────┼─────────┼─────────┤│139│99年2月9日│8,440元│海巡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0│99年2月11日│2,927元│零售│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141│99年2月11日│540元│臺北縣環保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2│99年2月11日│1,400元│連城里││├──┼───────┼─────┼─────────┤││143│99年2月11日│7,657元│保一總隊││├──┼───────┼─────┼─────────┼─────────┤│144│99年2月22日│507元│員購│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5│99年3月5日│27,650元│臺北市消防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146│99年3月5日│400元│新工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7│99年3月5日│6,346元│零售││├──┼───────┼─────┼─────────┼─────────┤│148│99年3月10日│20,404元│後備司令部│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9│99年3月23日│3,200元│北投分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150│99年3月23日│637元│總統府│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1│99年3月23日│18,396元│臺北市消防局││├──┼───────┼─────┼─────────┤││152│99年3月23日│8,800元│捷運警察隊││├──┼───────┼─────┼─────────┤││153│99年3月23日│532元│臺北縣環保局││├──┼───────┼─────┼─────────┼─────────┤│154│99年3月24日│3,600元│捷運警察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5│99年3月26日│4,388元│後備司令部│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156│99年3月26日│5,500元│明德里│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7│99年3月30日│19,277元│憲兵│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158│99年3月30日│6,600元│新埔國中│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9│99年3月30日│21,903元│警大││├──┼───────┼─────┼─────────┤││160│99年3月30日│1,222元│警專││├──┼───────┼─────┼─────────┤││161│99年3月30日│6,775元│保一總隊││├──┼───────┼─────┼─────────┤││162│99年3月30日│1,079元│捷豹慢跑││├──┼───────┼─────┼─────────┼─────────┤│163│99年3月31日│3,500元│中山分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164│99年3月31日│2,000元│松山分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5│99年4月2日│4,372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166│99年4月2日│6,145元│法務部調查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7│99年4月2日│1,287元│員購││├──┼───────┼─────┼─────────┤││168│99年4月2日│880元│新工處││├──┼───────┼─────┼─────────┤││169│99年4月2日│5,439元│零售││├──┼───────┼─────┼─────────┤││170│99年4月2日│19,799元│臺北商專││├──┼───────┼─────┼─────────┤││171│99年4月2日│3,168元│元大證券││├──┼───────┼─────┼─────────┤││172│99年4月2日│5,500元│交通大隊││├──┼───────┼─────┼─────────┤││173│99年4月2日│2,465元│憲兵││├──┼───────┼─────┼─────────┼─────────┤│174│99年4月7日│8,500元│士林分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175│99年4月7日│2,650元│元大證券│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6│99年4月7日│80元│元大證券││├──┼───────┼─────┼─────────┼─────────┤│*│99年4月9日│340,000元│警察專科學校(即併│退併辦。││177│││案意旨書附表編號7││││││)││├──┼───────┼─────┼─────────┼─────────┤│178│99年4月13日│8,216元│南港分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9│99年4月19日│7,916元│基隆港警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0│99年4月21日│6,741元│石牌派出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181│99年4月21日│3,328元│後備司令部│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2│99年5月3日│1,625元│元大證券│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183│99年5月3日│4,888元│桃園女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4│99年5月3日│2,200元│臺北市消防局││├──┼───────┼─────┼─────────┤││185│99年5月3日│9,600元│國道││├──┼───────┼─────┼─────────┤││186│99年5月3日│972元│臺北郵局││├──┼───────┼─────┼─────────┤││187│99年5月3日│3,894元│士林分局││├──┼───────┼─────┼─────────┤││188│99年5月3日│1,000元│景平里││├──┼───────┼─────┼─────────┼─────────┤│189│99年5月7日│1,287元│零售│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190│99年5月7日│1,613元│基隆憲兵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1│99年6月3日│572元│桃園女監│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192│99年6月3日│2,444元│臺北縣環保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3│99年6月3日│4,806元│元大證券││├──┼───────┼─────┼─────────┤││194│99年6月3日│6,552元│士林分局││├──┼───────┼─────┼─────────┤││195│99年6月3日│400元│六合里││├──┼───────┼─────┼─────────┤││196│99年6月3日│40,350元│雙園國小、民生里││├──┼───────┼─────┼─────────┼─────────┤│197│99年6月7日│1,500元│民生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8│99年6月21日│980元│金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199│99年6月21日│1,300元│臺北郵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0│99年6月21日│1,287元│桃園女監││├──┼───────┼─────┼─────────┼─────────┤│201│99年6月22日│33,528元│臺北市警察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202│99年6月22日│440元│臺北市警察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3│99年6月22日│1,000元│明德里││├──┼───────┼─────┼─────────┼─────────┤│204│99年6月23日│16,301元│零售│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205│99年6月23日│40,000元│水源里│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6│99年6月23日│4,000元│新聚里││├──┼───────┼─────┼─────────┼─────────┤│207│99年6月25日│199,82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08│99年6月25日│55,800元│景美分局││││││││├──┼───────┼─────┼─────────┼─────────┤│209│99年7月1日│1,937元│建成科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99年7月6日│35,288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211│99年7月6日│1,794元│總統府│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2│99年7月6日│28,850元│保一總隊││├──┼───────┼─────┼─────────┼─────────┤│213│99年7月12日│22,700元│零售│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4│99年7月13日│4,600元│新聚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215│99年7月13日│4,440元│台汽電│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6│99年7月13日│306元│新工處││├──┼───────┼─────┼─────────┤││217│99年7月13日│2,246元│中華電信││├──┼───────┼─────┼─────────┤││218│99年7月13日│4,018元│臺北市警察局││├──┼───────┼─────┼─────────┼─────────┤│219│99年7月21日│7,160元│基隆港警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220│99年7月21日│1,287元│桃園女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1│99年7月22日│18,629元│士林分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222│99年7月22日│242元│北商學院│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3│99年7月22日│14,000元│ 忠孝里 ││├──┼───────┼─────┼─────────┤││224│99年7月22日│5,040元│保二總隊││├──┼───────┼─────┼─────────┤││225│99年7月22日│50,000元│永利分隊││├──┼───────┼─────┼─────────┤││226│99年7月22日│7,345元│零售││├──┼───────┼─────┼─────────┼─────────┤│227│99年7月29日│2,400元│外南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228│99年7月29日│1,160元│金蕎│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9│99年8月10日│2,041元│總統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0│99年8月11日│35,468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231│99年8月11日│13,259元│警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2│99年8月11日│10,000元│忠孝里││├──┼───────┼─────┼─────────┼─────────┤│233│99年8月12日│7,053元│零售│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4│99年8月18日│200,00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35│99年8月25日│10,992元│後備司令部│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6│99年8月27日│310元│總統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237│99年8月27日│1,000元│采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8│99年8月27日│1,000元│復興中學││├──┼───────┼─────┼─────────┤││239│99年8月27日│16,128元│警大││├──┼───────┼─────┼─────────┤││240│99年8月27日│1,200元│警大││├──┼───────┼─────┼─────────┤││241│99年8月27日│4,768元│中鋼││├──┼───────┼─────┼─────────┼─────────┤│242│99年9月6日│13,182元│零售│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3│99年9月8日│1,83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4│99年9月9日│1,200元│零售│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245│99年9月9日│7,700元│桃園縣警察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6│99年9月9日│14,400元│桃園縣警察局││├──┼───────┼─────┼─────────┼─────────┤│247│99年9月10日│3,364元│警政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248│99年9月10日│1,794元│捷運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9│99年9月10日│1,000元│忠孝里││├──┼───────┼─────┼─────────┼─────────┤│250│99年9月13日│3,705元│零售│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1│99年9月17日│1,265元│臺北縣消防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252│99年9月17日│5,024元│警專│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3│99年9月27日│72,000元│警專合作社│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254│99年9月27日│17,880元│後備司令部│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5│99年9月28日│2,458元│法務部調查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6│99年9月30日│6,150元│保一總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257│99年9月30日│45,440元│警大│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8│99年9月30日│28,781元│基隆港警局││├──┼───────┼─────┼─────────┼─────────┤│259│99年10月4日│5,250元│ 壽德里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260│99年10月4日│4,200元│壽德里│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1│99年10月4日│702元│士林分局││├──┼───────┼─────┼─────────┼─────────┤│262│99年12月30日│67,2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3│100年1月14日│30,960元│ 秀林里 │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4│100年4月7日│30,356元│總統府│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5│100年4月18日│40,320元│臺北地檢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6│100年5月31日│166,40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00年6月23日│120,380元│保一總隊(即併案意│退併辦。││267│││旨書附表編號8)││├──┼───────┼─────┼─────────┼─────────┤│268│100年8月15日│50,700元│中正一分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9│100年8月18日│172,639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70│100年8月22日│68,70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1│100年8月24日│23,550元│警大│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2│100年9月7日│46,140元│中油黃總幹事│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3│100年9月13日│41,551元│臺北市消防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年10月17日│297,600元│警察專科學校(即併│退併辦。││274│││案意旨書附表編號9││││││)││├──┼───────┴─────┴─────────┴─────────┤│合計│8,373,421元。(退併辦及未經起訴部分未列入合計)│└──┴─────────────────────────────────┘附表二:被告提領齊高公司、歐法公司、博祐公司之金融帳戶存款後,再先後侵占之金額明細表┌──┬───────┬────┬──────┬───────────┐│編號│時間│被害公司│侵占金額│主文│├──┼───────┼────┼──────┼───────────┤│1│96年12月21日│齊高公司│22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96年12月28日│歐法公司│192,19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97年1月29日│齊高公司│17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97年2月1日│齊高公司│52,291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7年6月12日│歐法公司│121,9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6│97年6月20日│歐法公司│113,36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7│97年6月25日│歐法公司│1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8│97年6月26日│齊高公司│1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9│97年6月26日│歐法公司│48,91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0│97年7月18日│齊高公司│82,568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97年7月24日│歐法公司│15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2│98年1月10日│歐法公司│13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3│98年1月20日│歐法公司│15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4│98年2月17日│齊高公司│170,576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5│98年3月12日│齊高公司│115,261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6│98年4月20日│歐法公司│141,114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7│98年4月23日│歐法公司│579,511元│退併辦。(即併案意旨書││││││附表編號10,惟誤載為││││││297,600元)│├──┼───────┼────┼──────┼───────────┤│18│98年5月22日│歐法公司│123,69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9│98年5月27日│歐法公司│2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0│98年6月1日│歐法公司│16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1│98年6月11日│歐法公司│15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2│98年6月23日│歐法公司│124,649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3│98年6月26日│歐法公司│75,351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98年7月2日│歐法公司│2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5│98年7月16日│歐法公司│253,12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6│98年8月20日│歐法公司│121,43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7│98年9月1日│歐法公司│5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98年9月11日│齊高公司│320,000元│退併辦(即併案意旨書附││││││表編號11)。│├──┼───────┼────┼──────┼───────────┤│29│98年10月21日│歐法公司│51,602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0│98年12月30日│歐法公司│22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1│99年1月15日│歐法公司│379,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32│99年2月2日│博祐公司│193,2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3│99年2月6日│博祐公司│2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4│99年2月26日│博祐公司│2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5│99年3月11日│博祐公司│151,258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6│99年3月31日│博祐公司│2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7│99年7月29日│博祐公司│3,800,000元│退併辦。(即併案意旨書││││││附表編號12)│││││││├──┼───────┼────┼──────┼───────────┤│38│99年9月28日│歐法公司│2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9│99年9月30日│歐法公司│274,139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0│99年11月25日│歐法公司│1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1│99年11月26日│歐法公司│246,816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2│99年12月2日│歐法公司│6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43│99年12月2日│歐法公司│300,000元││├──┼───────┼────┼──────┼───────────┤│44│100年1月6日│歐法公司│316,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45│100年1月13日│齊高公司│4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46│100年1月21日│歐法公司│336,2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47│100年1月26日│齊高公司│5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48│100年1月27日│歐法公司│57,876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100年2月14日│歐法公司│164,178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0│100年2月18日│歐法公司│157,825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1│100年2月25日│歐法公司│136,618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2│100年3月29日│歐法公司│234,066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3│100年4月14日│歐法公司│326,339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54│100年7月6日│歐法公司│158,7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5│100年8月12日│歐法公司│2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6│100年8月19日│歐法公司│38,2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7│100年8月22日│齊高公司│68,7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8│100年8月31日│歐法公司│3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59│100年11月10日│博祐公司│1,3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合計│10,987,127元。(退併辦部分未列入合計)│└──┴───────────────────────────────┘附表三:被告提領齊高公司之玉山銀行帳戶內存款後,再先後侵占轉存至其玉山銀行帳戶內之金額明細表(計:5,636,882元)┌──┬───────┬─────┬────────────┐│編號│時間│侵占金額│主文│├──┼───────┼─────┼────────────┤│1│100年1月3日│15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100年1月5日│159,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3│100年1月20日│232,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4│100年9月7日│263,534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5│100年9月16日│2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6│100年9月26日│251,859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7│100年10月5日│263,23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8│100年10月21日│252,018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9│100年10月27日│262,3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0│100年10月28日│108,721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1│100年11月4日│366,675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2│100年11月7日│61,537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100年11月9日│295,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4│100年11月10日│298,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5│100年11月11日│3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16│100年11月15日│286,45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7│100年11月25日│2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8│100年11月29日│295,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19│100年12月1日│97,861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100年12月5日│53,697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21│100年12月5日│30,000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100年12月9日│22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3│100年12月13日│3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24│100年12月23日│100,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5│100年12月29日│295,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26│100年12月30日│295,000元│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合計│5,636,882元(按起訴書附表三之總金額誤載為5,282,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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