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UUNGOCCAN(越南籍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Counterpain藥品叁拾玖瓶及鷹牌德國風油精藥品壹拾柒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UUNGOCCAN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之藥品Counterpain39瓶及藥品鷹牌德國風油精17瓶,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70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之Counterpain藥品39瓶及鷹牌德國風油精藥品17瓶,均為被告所有作為違反藥事法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1頁反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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