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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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信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信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MDMA搖頭丸1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11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綠色錠劑1顆,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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