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世豐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郭惠玲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