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11月1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