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9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久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楊永源 被告乙○○
丙○○
甲○丁○○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王子文 律師 林銘龍 律師 王師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關於被告「久彰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久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