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58號
原告 劉倢妤
被告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 吳帥明 、 陳念恩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上開2人刑事部分審結後,再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李東益
法官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佩旻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