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救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360號聲請人 楊美雲 非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楊承瑞
楊惠齡 楊亞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茲因聲請人經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之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專用委任狀等為證。又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已由本院受理,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虔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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