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207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志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92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88號),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字2230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周志鴻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周志鴻於民國107年1月20日下午6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帳號暱稱「小卉辣」之女性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聯繫,相約共同出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再由小卉辣以不詳方式聯繫毒品賣家後,周志鴻即駕駛租用之RAV-7309號自用小客車,至高雄火車站後站搭載小卉辣,再依小卉辣指示,於同日晚間11時許,前往高雄市○○區○○路上某處民宅內,以其與小卉辣共同出資之新臺幣(下同)5萬元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2兩(約76公克),該不詳姓名男子另無償轉讓如附表三所示第二級毒品予周志鴻。嗣於同年月23日凌晨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內,以將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中之部分,置入玻璃球中點火燒烤吸用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1次。嗣於當(23)日凌晨0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當場在其身上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毒品1包,經其同意於前開小客車內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8包(如附表二所示),及附表三、四所示毒品,附表五所示之物。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類陽性反應。
二、周志鴻明知含有「Chloramphenicol」及「Sildenafil」成分之「V10生精片」藥品,並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品許可證字號,且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106年6月17日前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00000000」,刊登以每顆150元價格販售「V10生精片」之拍賣網頁,待不特定人下訂購買後,透過便利超商付款取貨方式,交付商品與收受貨款。
嗣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為執行稽查取締非法管道賣藥而瀏覽上開拍賣網站後,於106年6月17日,以4500元向周志鴻購得「V10生精片」30顆,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後,發現含有「Chloramphenicol」及「Sildenafil」成分。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第一分局報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同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志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認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限制,即具傳聞證據性質之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一之犯行,業經被告坦認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蒐證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7年3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3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品案件尿液送驗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07年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7年2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表二、三所示鑑定報告書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四、上開事實二之犯行,,業經被告坦認不諱,並有被告申設之上開露天拍網站帳號「00000000」申設資料及刊登販賣上述商品之網頁資料、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0月18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105260號函及106年9月25日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H106F0757)、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繳費系統單據及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商品包裝及外觀照片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核被告如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持有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輕度行為,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事實二所為,被告雖有賣出之意,但因衛生局人員係執行稽查取締而購買,無買入之真意,雙方意思表示無從為一致,被告之販賣行為僅為未遂,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4項販賣禁藥未遂罪,依既遂犯之刑度減輕。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目的、坦承犯行,兼衡教育程度、經濟、家庭、健康、素行、毒品數量、另案在監(前科表所載執行畢日期:121年6月4日)加計本案刑期,已有相當時間令其反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附表二、三所示第二級毒品毒品(含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如附表五所示之物,無積極證據佐證供本案犯罪所用,於本判決不予沒收。附表四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本案犯行無涉,應由行政機關依法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陳威呈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振羽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周志鴻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108審訴207│││,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物品││││,沒收銷燬。││├─┼──────────────────────┼─────┤│2│周志鴻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販賣禁│108審訴266│││藥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二:│├─┬───────┬────────────────────┤│編│扣案物品與名稱│檢驗鑑定結果││號│││├─┼───────┼────────────────────┤│1│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2.617公克│││包(毛重13公克│,檢驗後淨重12.597公克。│││)│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8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468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3.544公克│││包(毛重3公克│,檢驗後淨重3.524公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82.4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23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3.534公克│││包(毛重3公克│,檢驗後淨重3.514公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80.7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853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3.572公克│││包(毛重3公克│,檢驗後淨重3.550公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7.2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760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3.535公克│││包(毛重3公克│,檢驗後淨重3.515公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82.6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20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3.590公克│││包(毛重3公克│,檢驗後淨重3.571公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8.8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829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231公克│││包(毛重0.3公│,檢驗後淨重0.209公克。│││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82.93%,││││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92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216公克│││包(毛重0.3公│,檢驗後淨重0.195公克。│││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8.3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69公克。│├─┼───────┼────────────────────┤│9│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213公克│││包(毛重0.3公│,檢驗後淨重0.193公克。│││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80.2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71公克。│├─┼───────┼────────────────────┤│10│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195公克│││包(毛重0.3公│,檢驗後淨重0.175公克。│││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9.39%,││││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55公克。│├─┼───────┼────────────────────┤│11│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224公克│││包(毛重0.3公│,檢驗後淨重0.203公克。│││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80.5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80公克。│├─┼───────┼────────────────────┤│12│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213公克│││包(毛重0.3公│,檢驗後淨重0.188公克。│││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8.2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67公克。│├─┼───────┼────────────────────┤│13│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238公克│││包(毛重0.3公│,檢驗後淨重0.224公克。│││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9.6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89公克。│├─┼───────┼────────────────────┤│14│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307公克│││包(毛重0.4公│,檢驗後淨重0.285公克。│││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89.1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74公克。│├─┼───────┼────────────────────┤│15│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223公克│││包(毛重0.3公│,檢驗後淨重0.203公克。│││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8.60%,││││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75公克。│├─┼───────┼────────────────────┤│16│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262公克│││包(毛重0.4公│,檢驗後淨重0.244公克。│││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9.3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08公克。│├─┼───────┼────────────────────┤│17│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0.684公克│││包(毛重0.9公│,檢驗後淨重0.666公克。│││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84.2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76公克。│├─┼───────┼────────────────────┤│18│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666公克│││包(毛重1.8公│,檢驗後淨重1.647公克。│││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84.2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03公克。│├─┼───────┼────────────────────┤│19│甲基安非他命1│⑴、外觀為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2.715公克│││包(毛重3公克│,檢驗後淨重2.694公克。│││)│⑵、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79.8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167公克。│├─┴───────┴────────────────────┤│備註: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表三│├─┬───────┬────────────────────┤│1│搖頭丸1包(10│⑴、外觀為藍色圓形錠劑10顆,檢驗前淨重2.│││顆;毛重3公克│947公克,檢驗後淨重2.649公克。│││)│⑵、檢出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A)成分,純││││度約20.3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599││││公克。│├─┼───────┼────────────────────┤│2│毒品膠囊1包(│⑴、外觀為紅黃色膠囊6顆,檢驗前毛重3.276│││6顆)│公克,檢驗後毛重3.008公克。││││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MDA)、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3│毒品咖啡包9包│左列毒品咖啡包外觀均為金色咖啡包,經抽驗││││3包,其中1包檢驗前淨重1.880公克,檢驗後││││淨重1.380公克,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芬納西泮 (Phenazepam)成││││分。│├─┴───────┴────────────────────┤│備註: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表四│├─┬───────┬────────────────────┤│1│愷他命1包(毛│⑴、外觀為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4.797│││重4公克)│公克,檢驗後淨重4.787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2│愷他命1包(毛│⑴、外觀為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4.802│││重5公克)│公克,檢驗後淨4.792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3│愷他命1包(毛│⑴、外觀為白色結晶粉末,檢驗前淨重2.117│││重2公克)│公克,檢驗後淨重2.107公克。││││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備註: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3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3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表五│├─┬────────────────────────────┤│1│電子磅秤1個│├─┼────────────────────────────┤│2│SAMSUNG廠牌手機2支(均含SIM卡;其中1支之IMEI碼為0000000│││00000000/12、000000000000000/12號,門號為0000000000;另│││1支之IMEI碼為000000000000000/12號,門號為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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