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79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銘全 、 許雅玲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之債務人為何?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