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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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182號原告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演堂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被告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載鵬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洪坤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二年度建字第二一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前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與被告簽立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契約書),承攬被告位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桃園縣龍潭鄉之龍潭廠房一期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依系爭工程契約書第7條約定,原告於100年11月11日簽發未載到期日、受款人為被告、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
13,965,000元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作為履約保證金交由被告收執,兩造並約定於工程結構體完成時先退還百分之五十履約保證金,正式驗收合格後再行退還剩餘百分之五十履約保證金。系爭工程業已全部完工,被告本應將系爭本票交還原告,詎被告竟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又原告並因系爭工程對被告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訟,刻由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1號審理中。準此,系爭工程是否已經被告驗收完成,攸關被告系爭本票債權之存否即原告於本件訴訟得否訴請確認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是另案關於系爭工程有無驗收完成之判斷結果,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復衡酌若本訴訟及另案訴訟各別調查、論斷,徒然耗費司法資源,並恐有裁判結果相互矛盾之虞,揆諸首揭說明,自有必要在另案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