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552號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62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1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0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有罪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才能准許。
二、聲請內容概要如附件。
三、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對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62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敘述與告訴人乙○○、丙○○之歷次訴訟案件、空言謾罵承辦法官、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聲請內容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再審事由均不相符;顯無必要通知到場陳述意見。再審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許泰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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