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他字第1號原告甲○○即上訴人被告乙○○即被上訴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句中關於「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10900×99%+27250=27,14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900×99%+16350=27,14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徐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