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丁○○被告己○○
未○○
(卯○○庚○○子○○巳○○壬○○癸○○丙○○辛○○午○○寅○○ 沈朝禛 丑○○甲○○申○○辰○○乙○○戊○○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98年度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吳錦佳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