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7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捌萬捌仟捌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
㈠臺北縣汐止市○○段○○○○○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
37,600元(公告土地現值)×8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00,
800元㈡臺北縣汐止市○○段○○○○○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B部分:
37,6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0+3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888,000元㈢綜上合計:5,188,800元
300,800元+4,888,000元=5,18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