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直接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