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原告與被告 陳坤 民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