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柯棟隆 (即信隆船舶機械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9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二、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信隆船舶機械行為合夥商號,原告所提之起訴狀當事人欄「柯棟隆(即信隆船舶機械行)」之記載為獨資商號模式,顯係誤繕,請具狀更正為「原告信隆船舶機械行、法定代理人柯棟隆」。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