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68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送達代收人 張鈺暄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代理人 陳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玉瓊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地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匯滿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古樑森古志堅李雲漢 台北市○○○路000號前棟6樓85年3月19日未記載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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