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 朱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卓琳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陸 拾伍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叁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