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他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 司家 他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他字第57號聲請人 方冠霖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譚玉鳳 相對人 方良 上列相對人與訴訟救助聲請人方冠霖、譚玉鳳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方良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人方冠霖、譚玉鳳向本院對相對人方良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05年度司家全字第1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家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現上開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第一審裁定准予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訴訟費用應由債務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應由債務人即相對人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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