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2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安韻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基鴻關孝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對債務人許基鴻、關孝慈連帶請求?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許基鴻、關孝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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