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告 彭戴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宏炎 、 戴偉展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