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7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785號債權人高柏科技有限公司
樓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振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