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8號原告鑫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富 被告凱悅峇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淑琪 訴訟代理人 陳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瓊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