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曾李素央 被告 黃炳森 (原名 黃子延
蔣瑞龍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38號,嗣改分為108年度簡字第219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周佑倫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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