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21號聲請人兆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訴訟代理人 馮德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2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林素梅 │101年12月21│(未載)│150,000元│CH680203│未載││││日││││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2│林素梅│102年5月19日│(未載)│200,000元│CH680206│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