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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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正建號3334之建物謄本一份及正確之附表。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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