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前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經傳拘均未到案,並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