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 韋昌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日及101年2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已分別於100年12月8日及101年2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