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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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行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維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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