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十四號
原告甲○○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右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原告雖稱已聲請訴訟求助云云,惟查其所稱之訴訟求助案件除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四日駁回,復經抗告審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一五七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是其以業經聲請訴訟求助得以暫時免繳裁判費之答辯亦無由成立,一併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鴻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萬碧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