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淑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35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筱筑